NGO民間社團或非政府組織(Non-Government Organization)
NGO 組織源起
表面上看來,「非政府組織」(non-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、簡寫為NGOs)是一種負面定義的名詞,顧名思義,也就是指「政府以外的組織」。事實不然,它有更積極的意義,除了代表對於以國家(就國際舞台)、以政府(就國內政治)為中心的傳統途徑表達不滿以外,還希望以草根百姓透過非政府組織的參與,來建立足以與國家相庭抗禮的國內的、以及全球性的「公民社會」(civil society),終極目標是民主政治的體現。
非政府組織除了關心國內政治的運作,有些更是跨越國界、活躍於國際舞台,前者稱為單一國家的非政府組織,譬如美國的「自由之屋」(Freedom House),後者則稱為「國際非政府組織」(international non-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、簡寫為INGOs),譬如「國際特赦協會」(Amnesty International)。
根據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(ECOSOC),非政府組織必須接具備某些基本條件,除了支持聯合國所揭櫫的目標外,還必須非營利、非暴力、非政黨、非經政府間的協議而設立、以及不刻 意干涉某國的內政。當然,最狹義的非政府組織是指社會運動組織。
不管是國內、還是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,它們成功的最大前提是自主性,也就是說,不能被人間懷疑是某個特定國家的馬前卒。此外,非政府組織必須作決定,到底是要在現有的國際組織架構下運作,因此,也就先要有覺悟,自主性勢必會大大受到侷限,甚至於向各國的特定目標低頭;相對的,也可以選擇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圈子內出聲,不用擔心自我設限、或是訴求被閹割。當然,兩個策略如何取得平衡,還要看這個組織的專業能力、以及資源的多寡。
根據聯合國新聞部的定義:
「非政府組織是在地方、國家或國際級別上組織起來的非嬴(營)利性的、自願公民組織。非政府組織面向任務、由興趣相同人們推動, 它們提供各種各樣的服務和發揮人道主義作用,向政府反映公民關心的問題、監督政策和鼓勵在社區水平上的政治參與。它們提供分析和專門知識,充當早期預警機 制,幫助監督和執行國際協定。有些非政府組織是圍繞諸如人權、環境或健康等具體問題,組織起來的。它們與聯合國系統各辦事處和機構的關係會因其目標、地點 和任務不同而有所差異」